海寧市皮革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促進我市皮革行業發展做好各項服務工作,成立海寧市皮革行業協會(簡稱海寧皮協)。
海寧皮協歸口市經貿局管理,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的管理以及業務上的指導。協會地址:海寧市南苑路386號
第二條 海寧皮協的性質是以我市已形成的皮革產品生產經營體系,包括制革、毛皮、皮衣、皮鞋(旅游鞋)、箱包、皮件、皮革制品、皮革化工、皮革機械、皮革五金等為基礎,由生產企業、市場經營戶、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海寧皮協的宗旨是:在市委、市府領導下,組織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法令,在皮革生產與經營中協調行業內外關系,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致力為會員服務,促進我市皮革行業發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企業的支持下,在會員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梁與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傳達政府的意圖,全心全意為本行業企、事業和科技工作服務。
第五條 海寧皮協的工作任務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進行基礎資料的收集、統計,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生產計劃、出口規劃、科技發展)的建議。
(二)掌握皮革行業生產、經營動態,協助主管部門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地區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總結推廣行業經營管理經驗。
(三)受政府和主管部門委托,研究制訂皮革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參與行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或評議(包括皮革工業企業技改項目處審,扶新扶優扶強企業推薦,各類表彰獎勵評比推薦)。
(四)推行企業間多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調查、協調會員企業之間原材料供應及產品生產、技術銷售等方面的問題,促進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五)組織本行業產品評選和行業考察等活動,開展科技情報、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同行業技術交流和學術討論,協助有關部門與企業培訓技術、管理人才。
(六)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協調行業關系。
(七)協助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對“四新”成果的鑒定、推廣以及科技進步獎和優秀新產品的審定工作。
(八)發展同國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系,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提出行業引進項目審查意見。
(九)做好推薦行業名優產品和真皮標志佩掛與管理工作,參與組織發放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工作,協助組織質量管理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委托法定部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監督。
(十)對行業技術進步、革新、科研成果和優秀論文進行評比與推薦及獎勵。
(十一)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益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海寧皮協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凡向海寧皮協申請入會的單位和個人,經批準后即為本會會員。
(二)凡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準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的代表應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三)凡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家、學者和熟悉本行業業務的同志,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準成為個人會員或被聘為名譽會員。
第七條 協會可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二)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或批評;
(四)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及行規行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向協會報告生產經營情況,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資料、數據和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 申請入會或退會均須按本協會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在無特殊情況下不履行義務時,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除名。企業閉歇,其會籍自然取消,不予保留。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第十二條 海寧皮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它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協會的工作。理事會向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市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認為有必要時,可提前召開,無特殊情況,不得延期。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會議的正式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協商、選舉和調整理事會成員。
第十四條 理事會成員從正式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并獲得半數以上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商請理事長后聘任。上述各職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
(三)吸收新會員;
(四)決定會員退會或除名;
(五)籌備召開下屆代表大會
第五章 工作機構及人員
第十七條 協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若干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協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并設置5個專業委員會(包括1、制革專業委員會;2、皮革服裝專業委員會;3、皮革制品專業委員會;4、皮革化工、機械、五金專業委員會;5、市場貿易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組成部分,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由常務理事和理事或相關企業負責人兼任。
第二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當前可從有關單位選用或招聘。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常任制,協會工作人員工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規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資產,建立財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正當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經費用于下列項目:
(一)為實現本會宗旨和完成本會任務而開展的活動支出;
(二)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等開支;
(三)協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務預算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實施。決算經理事會審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因故需要終止活動,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并提請理事會討論通過,然后按有關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解散。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市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生效,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修改本章程并即生效。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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